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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律师带您解读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时间:2012-02-04 21:19来源:花舞 作者:早教在线 点击:
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将于明天8月13日正式生效。这是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第三个解释文件,无疑,这一部解释将有助于解决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这一部解释文件,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贺冬律师将带您一起解读各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将于明天8月13日正式生效。这是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第三个解释文件,无疑,这一部解释将有助于解决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这一部解释文件,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贺冬律师将带您一起解读各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目前较少见。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观点:曾经遇到过男方既不认可亲子关系,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这一解释条文为法院解决此种问题提供了依据。此解释条文意义重大。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迟来的法条啊!2010年代理的"常州首例追索婚内抚养费案件"便是对这一解释条文的现实说法。如果这一条文早出来两年,当初我也就不会费那么多的精力去立案、庭审、代理了。好在,迟来总比不来的好。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观点:这是一个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解释条文。赞!为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维权带来了依据,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夫妻双方的地位和权利系数。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出发点很好,符合情理和法理,但是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概念、范围并没有明确。这也给法官审理案件带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对此条文,我就一句话:为什么在解决问题的时侯,要带来一个新的问题?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最新婚姻法。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观点:将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适用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也算是一种创举。不过,这一条款貌似为夫妻双方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打开了口子。合法形式下的财产转移,怎么能避免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呢?值得深思,值得探究。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观点:一些新婚朋友及家长最期待这一条文啦。一方面避免了自己的东西被稀里糊涂变成了共同财产,一方面也避免了共同创造的东西一下子归单方所有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是,消除了父母或者说两个家庭的考虑了。当然,事先最好听听专业人士的建议。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观点:哎,这一种条文总是显得那么沉重。社会意义较大。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来讲不可不谓之福音。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一位监护人的努力。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想知道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观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中国的传统很难在短期内改变。虽然个案中,法官能从情理、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角度进行阐理释疑,总归显得无法可依,如今这一条文也算是一个突破,将一些"难言之隐"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观点:又是一个迟到的法条。对于类似情况的解决提供了更加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一些法官来讲,以后就不要费心思去从各个角度来说理分析了,直接依据该法条判决就OK啦。当然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人情案"的出现。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一个说不清、道不明、辩不完的问题总算暂时有了结果。律师朋友以后就可以直接以此为当事人解答了。本条文明确指出不予支持的并列条件,有效平衡了夫妻双方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赞一个!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观点:貌似以前的类似案例也都是按照这个思路和精神处理的吧。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现如今离婚自由,年龄再大也有追究幸福生活的权利,不过难免会遇到"养老金"如何分割的问题。这一条文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还是善意提醒一些人们:不要折腾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观点:应用案例较为常见。不过,先前适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便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了,今日最高院以解释的形式重申了这一态度。值得赞一个,希望相关解释工作能跟得上社会的发展步伐。建议,一些立法专家平时加加班做好本职工作,少坐动车外出"考察学习"。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律师观点:对于某些人来讲,没啥实际价值。此条适用于"富*代""官*代"等有钱人的家庭。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师观点:这个条文很有意思,向人们讲了一个"人与人的关系有时很复杂,有时却又很简单"的道理。估计以后此类情况会大量涌现!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只有一句话"鸭子别说鹅摆腚,秃子别说老和尚"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观点:情况虽不多见,但也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为当事人后期维权指明了方法和道路。赞一个!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律师观点: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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