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复制、邮寄、递送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最新婚姻法。纠正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独立办公楼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办事大厅,将本单位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送达交由办事大厅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办事大厅应当公示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要为公众提供业务咨询、资料索取和阅览、信息查询和复制、申请的填写和修改等场所和条件,方便公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大厅、审查机构和决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暂时不能辟建办事大厅的单位,要保证由一个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可确定一个部门(即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统一送达”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告知和听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记录存档。2011年最新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口头告知的,应制作告知笔录;书面告知的,应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或其他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三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即时决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 (六)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