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张某有了外遇,王某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张某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某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本案怎么处理 平分,不需要扣除。除非当事王某父母特别指明是给王某,才会将这10万元认定为王某个人财产,不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分。 但是因为张某有外遇,如果有证据证明,那么没有过错的王某可以要求法院适当多分财产,具体多少,要法官自由裁量。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王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王某,就可将10万元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另,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有外遇,那么张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存在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请求法院对张某少分或者不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