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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贷款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2-02-12 17:45来源:胜利的曙光 作者:河东居士 点击:
买房时因我个人的工资无法进行房贷所以我和女方商量领取结婚证共同贷款买房,首付是我父母付的,还贷是我们双方一起还,现因为种种原因女方提出离婚,女方无偿不要房产,协议离婚,是否要分割?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传统的房屋卖买方式受到较大
买房时因我个人的工资无法进行房贷所以我和女方商量领取结婚证共同贷款买房,首付是我父母付的,还贷是我们双方一起还,现因为种种原因女方提出离婚,女方无偿不要房产,协议离婚,是否要分割?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传统的房屋卖买方式受到较大冲击而日趋缩萎,取而代之的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成为新的购房趋势,并日渐盛行。这对现代社会的消费及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与便利是不容抹杀,我不知道最新婚姻法。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主要的问题表现在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并且这一问题出现比率程上升趋势。但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婚姻及其相关规定的法条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该条件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出现较多的类似这类问题时,有很多的律师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是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按揭贷款购房中首付款数额或是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较小,而共同还贷款的比例较大,并且是为夫妻以后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个人所有,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共同共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三个观点当中第三种观点占绝对主流。
    首先,第一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观点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因此是错误的。
    第二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也是有问题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国民法理论上“共同共有”分为三类,一类是夫妻共同共有;二类是家庭共同共有;三类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种观点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现么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是一致的。其具体详论在下面的第三种观点的论述当中,在这里不再赘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现的问题,因为“一般共同共有”是与“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并列的一种共有方式,换句话说,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之间的关系上,无非只有两种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个人所有。因此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细推敲起来是大有问题的。第三种观点划分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点是婚姻成立时的节点。这种分法并没有错,最新婚姻法全文。但只是没有考虑到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而导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时的节点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谓的共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果所有权在没有转让、赠与、放弃、继承、国家强制变更、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割或改变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第三种观点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本人认为,要想正确解决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产财分割的问题,相比看最新婚姻法解释。首先要解决好如下几个法律关系,第一,夫妻财产关系;第二,买房时,买卖法律关系;第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借贷法律关系及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如要正确确认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最主要的是解决第二第三种法律关系。先看买房时法律关系及其履行结果,在买房时买受人与出卖人往往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买受人首付****,其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有些人就认为从合同签订或是首付款交付时至到按揭贷款还清时,是房屋所有权形成过程,因此会出现所谓的“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论断。其实我们把《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又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分开来,一步步剖析就会一目了然。首先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买受人又与银行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内容及履行大体过程是:买受人向银行申请首付款以外的余款的贷款。银行核实通过后,将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额资金,直接给付给出卖人,并同时办理房产的抵押手续。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再看《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履行大体过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买受人首付****,其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在银行将按揭贷款额给付出卖人时,买受人的义务就履行完毕(即全额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已经确定,即是买受人所有。在此基础上,如果买受人是未婚即是个人财产,买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还毕,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就是债务法律关系。那么如果买受人结婚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在履行当中,那么就算是婚前债务婚后用共同产财偿还的情况,因此如果离婚的话,对于共同还债的部份,应补偿给婚姻另一方。

你的妻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放弃她的财产权,这是可以的。

房产是你们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你父母之处一部分,扣除你父母的款项后,你们夫妻平分房产

向您这种情况按以下处理:

1、您父母负的首付如为明确表示是对您本人的赠与,那么分为两种情况,一,结婚前,为您父母对您个人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结婚后,为您父母你们夫妻的赠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2、房本或购房合同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不过,因你们一起还贷款,所以,要给对方所还贷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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