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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我做主与我的肚子我做主--评中国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时间:2012-02-15 13:42来源:开始懂了 作者:珠海留学 点击:
前一段时间,中国婚姻法做了重要修订,最高法院就婚姻法若干问题做了司法解释。新解释的婚姻法更注重个人权利,我把它归纳成两条:我的房子我做主,我的肚子我做主。 高法的第一条解释是关于婚房的。中国的婚姻法以前就夫妻婚房的规定是,夫妻结婚前买的房子,
前一段时间,中国婚姻法做了重要修订,最高法院就婚姻法若干问题做了司法解释。新解释的婚姻法更注重个人权利,我把它归纳成两条:我的房子我做主,我的肚子我做主。

高法的第一条解释是关于婚房的。中国的婚姻法以前就夫妻婚房的规定是,夫妻结婚前买的房子,结婚5年后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买的房产,不管什么时候离婚,都归原购房一方所有,一般情况下,也就是归男方所有。一句话概括,就是我的房子我做主。

这个解释有重大现实意义:第一,近20年来中国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达到20%左右。这么高的离婚率,很难避免某些女人借结婚之名套取男方的财产。既然不再是比翼鸟,当然要彼此防着点儿。第二,过去5年来中国房价飞涨,男方买婚房往往要用上全家几代人的积蓄,这种情况下,把男方的婚房分一半给女方,尤其显得不合情理。因此新婚姻法做了如下规定。不过,这样一来,很多女人觉得嫁人白搭上青春,没有油水,结婚的积极性大幅度下降,中国的剩女会更多。

高法的第二条解释是关于女性生育权的,新婚姻法明确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妻子可以不经过丈夫同意就把胎儿给做掉,也就是说,我的肚子我做主。男性的生育权实际上已经丧失。男人要想让妻子同意养孩子,必须讨好妻子,做通妻子的工作。由于中国现行婚姻家庭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夫妻双方在投资理财赡养老人等方面很不一致,工作做通的难度比较大。男方很可能顺水推舟,你不想当娘,我还不想当爹呢。干脆就不要孩子了。中国的人口出生率会进一步下降。

支持最高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的新的解释,老式的婚姻家庭已经不能给人们带来幸福,该死就死去吧。

作者:经济法诉讼法回复日期:2010-11-2919:41:066字正版"经济法诉讼法"坚决拥护《婚姻法解释三》

一、本人在学习过新近征求意见稿后,从总体上坚决拥护英明伟大的《婚姻法解释三》。它不仅仅是适应了新时代发展的需求,也是着眼于特殊国情的需求,更是法律不断自我完善的需求。

二、本人以为可以从时代背景、特殊国情以及法律完善等角度阐述对于《婚姻法解释三》英明伟大的支持观点。

1、从时代背景角度而言,当今是一个物欲横流,铜臭气息大肆弥漫的时代,比如大学女生热衷于作为二奶甚至是n奶的畸形丑态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之下,为了捍卫基本的公平正义,可以并且应当坚决实行财产所有权与出资人的一体化。而不是基于所谓的保护女性的虚假旗号道貌岸然,窃取本应属于出资人的财产。女性结婚是否心怀鬼胎自然可以立即现出原形。

2、从特殊国情角度而言,当今社会已然不同于中华延绵数千年的基本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但是基于过去娶进妻子是为家中增添劳动力的基本国情不仅基本不存在了,甚至丈母娘这一中国社会负资产煽风点火之下的恶逆媳妇也是屡见不鲜。突出变现就是敲诈、要挟房产,甚至妄想变为私人独吞。因此为了社会最低限的道德伦理,应当保护房产作为男方的财产。

3、从法律完善角度而言,中国婚姻法的立法思想从解释一到解释二再到解释三,不断的体现了经济法所倡导的社会本位、实质正义,特别是解释三还进一步体现了诉讼法所倡导的程序正义、可操作性。目前极少数人肆意造谣,污蔑说解释三不利于保护女性权利,请问你研读过解释三的具体条款内容吗?你知道中国目前立法对于女性保护已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吗?

三、当然金无足赤,法无完法。解释三对于女性任意终止妊娠而导致对于男性生育权的肆意侵犯,并没有设置应有的法律责任。仅仅是作为离婚理由不仅太过轻缓无法实现法律惩罚效果,同时还会使得极少数别有用心之人借此达到红心出墙的不可告人目的。我以为不仅应当作为离婚理由,更应当追加经济制裁。这样才能实现立法初衷并且遏止法律法律投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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