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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婆双方于2004年3月5日在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0月18日生育儿子 。结婚后老婆一直在羊磴镇街上做生意至今,生意还可以,每个月纯收入三千元有余,做生意的全部收入都在她手中,我怀疑被告把钱转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父亲出钱在桐梓县羊磴镇上街买了住房一套,当时买价为三万四千元,我也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桐梓县九洲豪苑买了住房一套,最新婚姻法年龄。买价为十三万一千元,首付四万元,在桐梓县建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九万一千元,就因买房还在桐梓县羊磴镇农村信用社贷款四万元。后因我们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她不愿意抚养就由我抚养。 为解决此事, 我对被告产生了怀疑 ,经多方面了解才得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请求贵律师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能给我怎样分割的答案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