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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与北京A绿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2-28 13:04来源:人鱼都得敞亮 作者:张思彤 点击:
原告彭X与被告北京A绿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诉称:2007年3月至6

  原告彭X与被告北京A绿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诉称:2007年3月至6月,被告从我经营的北京长阳B建材经销部购买手推车、切割片等五金建材,由于当时被告资金紧张,因此未及时付款。2007年12月10日,被告为我书写欠条,共欠我67 960.7元。此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7 96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绿城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被告从原告经营的北京长阳B建材经销部购买手推车、切割片等五金建材,共计合款67 960.7元。我不知道最新婚姻法。2007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欠部分材料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7 960.7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送货单139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处购货后,未及时付清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A绿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彭X货款六万七千九百六十元七角。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A绿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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