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杨剑律师; 新婚姻法离婚的法定标准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新婚姻法在抽象层面和程序规则上继承、保留了80年婚姻法的内容,但在判决离婚标准的具体认定和把握上作了明示列举,在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上作了重大创新。作为判决离婚标准的集中表现,新婚姻法第32条分列四款。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80年婚姻法相同)。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与80年婚姻法相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这四款中,后三款共同构成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也是实践中分别情况处理各种离婚纠纷的判决依据。按照上述判决离婚标准的四个层面剖析新婚姻法第32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在规范形式和实质内容二个方面,可明显看出其应予肯定的符合现代离婚法取向的时代特性。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新《婚姻法》规定,离婚的程序有:(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你知道最新婚姻法。(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起诉离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相关知识链接:如何聘请婚姻律师"打官司,找律师"在上海早已不仅是时尚,而且更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需要。人的一生只有两个追求,爱情和事业。对许多人而言,爱情甚至高于事业。例如,如果面临离婚纠纷,通常当事人会陷入深深的痛苦与烦躁中,不仅要面对与配偶分道扬的残酷,还要面临分割共同财产的无奈。聘请谙知法律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帮助处理自己的烦恼,无疑显得尤为重要。人们通常认为婚姻案件简单,容易上手,其实不尽其然。虽然对法官而言,处理离婚案件是相对简单容易的事,是其工作中的极为普通平常的一个CASE,一年当中甚至一个月当中能遇上几十个,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处理婚姻纠纷是其人生当中最最重要的大事,关系到其一生的命运。因此,对婚姻律师而言,由于婚姻案件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一个经济案件,婚姻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婚姻案件选择律师对于当事人也是十分重要的。 更多内容请访问杨剑法律服务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