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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男方有利

时间:2012-03-03 20:03来源:喜平 作者:一和家家 点击:
我们的辩题,可我觉得对男女都有利啊?求大神!详细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强调了婚前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属于买房方的财产,不用分割给另一方,(以前是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管理8年以上就算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男性作为买房的
我们的辩题,可我觉得对男女都有利啊?求大神!详细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强调了婚前房产离婚时的归属问题,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属于买房方的财产,不用分割给另一方,(以前是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管理8年以上就算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男性作为买房的主体自然就有利了。 对于男性来说,就是离婚的成本下降了,而女方,即使嫁给有房子的男人也不会拥有房产的所有权,离婚的时候还得净身出户。
我觉得是节约了男方的离婚成本,其实还不利于稳定社会,相信以后的离婚率会更高!因为离婚对婚前购房的男方而言,不会大伤元气!只要过不下去了,就可以随便提离婚
我觉得也是这样。如果你嫁了现役军人。对方在外面搞点花头,一旦和你离婚,你就会一无所有的!
其实主要是在房产方面。其他的也没啥。无所谓对男的有利还是女的有利。其实关键在于钱是谁出的了。
《婚姻法解释(三)》。其中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引起了广泛争议。 对于新婚姻法及解释的出台,我们应该更理性、更深刻地看待分析。引起争议的条文,其规定有着对社会现实的规范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出发点和可实施性都是有充分背景和理由的。之所以引起广泛争议,无非是道德、文化上人们认识的落差造成。   新婚姻法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其背景原因。   一是市场化、高房价等等所带来的价值观的扭曲和婚姻观的不正确。毋须讳言,高而不下的房价沉默了年轻人的梦想和激情,在种种压力下他们变得世俗甚至"愤青",择偶观正是这种心态的集中表现。"有车有房,父母双亡"、"在宝马上哭而不在自行车上笑"等等,折射出部分人对待婚姻的非理性和误区性。新婚姻法的相应条款有助于厘清界限,明晰权利,对于避免由于上述原因带来的更多争议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是今年来我国离婚率连续增长,离婚案越来越多。根据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我国的离婚案达46.5万件,较去年同期又增长了17.1%。这已经是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高增长。这是误入歧途的婚姻观的现实表现,人们忽视了婚姻的温情性, "闪婚闪离"等等层出不穷。新的司法解释更加尤其明确了离婚时对于房产等敏感重要的财产权属分配,使得法官判案有法可依,更加提醒人们将相濡以沫、白首偕老等等美好的词汇找回并在生活中得以体现。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婚姻甚至道德不能仅凭法律来约束,更应通过精神建设来正化,通过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来教育、发展和弘扬。   第一,涉及到精神道德文化领域,我们必须看到,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根准绳。婚姻中原本重视的互相扶持、互相敬爱等等核心思想,是法律无法通过条文来约束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婚姻,对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元进行有效的思想引导,通过树立典型、弘扬传统等等方式,倡导婚姻本质的回归。   第二,新婚姻法在操作性上,还可能面临着种种问题。比如"房产加名税"、"第三方赠予收回"等等,在实际判决案件上,仍有一个摸索、探究的长期过程。而法律究竟能否在道德滑坡的时候止住向下的加速度,还有待后期的实践结果。   第三,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唱红歌、重孔儒等等一系列活动,是对精神文化的重新重视。在法律之前,我们也确实更应该重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建设,有机地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市场经济精神文明、先进文化思想等等加以融合,建立完整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好的法律环境还要有道德基础才能支撑。我们完善法律,更要完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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