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拾金不昧 拿钱买道德?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这一立法动议被媒体称为“有偿拾金不昧”。拾金不昧到底要不要奖10%,引来广泛争议。 反对者说奖励侮辱道德 一位机关退休职工对这项规定表示反对,因为中国历来倡导拾金不昧,拾金不昧假如变成有偿奖励的话,就会颠倒“不昧”这个中心,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说,是消极的,可能对社会传播这样一个信息:“有报酬才值得去帮人”。 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认为,“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奖励拾金不昧成了拿金钱买道德,将一种私德转化成一种交易行为,鼓励的反而是不道德的算计。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他们还认为,贪财之人绝对不会因为10%的奖励就将失物归还,最新婚姻法。而物归原主之人又没有必要贪图这10%的额外奖励,如此规定起不到鼓励拾金不昧的作用,反倒等于是给道德高尚者的头顶抹了一层灰。 专家剖析 孔子故事反映归还失物传统观念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田飞龙认为,所谓“拿钱买道德”的说法主要是基于一种纯粹的道德立场。如果依照这种观点所预设的逻辑,那么见义勇为也不应当奖励,一切道德利他行为均只需要给予精神鼓励,而不需要物质化奖励。实际上,“奖励拾金不昧”条款在逻辑上也并未否定作为传统道德原则的“拾金不昧”,而是为了推动更广泛群体实践“拾金不昧”之美德而采取的一种理性化的立法调控技术。 《吕氏春秋》记载了两个关于孔子的故事——子贡赎人和子路拯溺。春秋时代,鲁国有法律规定:鲁国人如果在国外沦为奴隶,把他们赎出来的人,可以从国库报销赎金。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国外赎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知道后说:“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你如果收下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别人就不肯再赎人了。”孔子的另一名学生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最新婚姻法。落水者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田飞龙认为,奖励拾金不昧符合我国法律传统中的“赏善罚奸,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2/0215/554476.html。国之宪法”的传统,是对中国古典法律理性原则的现代运用,是“赏善”与“罚奸”并举的更加健全的社会管理模式。不过,反对者的说法也提醒了人们,“拾金不昧”是基本道德原则,奖励只能是一种服务于这一原则的辅助性技术,二者是体用关系,不可倒置。 奖励拾金不昧可减少拾金而昧犯罪 中国律师精英网顾问律师尹富强认为,通过一定的物质鼓励拾金不昧是必要的。2008年“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案”引发了应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的争议,最终梁丽免于被起诉。广州市拟出台的这项规定,会减少梁丽案的发生,会减少因拾得遗失物而引起的犯罪。 不过,尹富强律师指出,意见稿的用语是“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这里用的是“可”,也就是说把这个决定权交给了失主,从立法角度来讲,这个条文就是一个倡导,而法律是强制行为,通常倡导性的规定是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的。尹富强认为,如果能把这个选择权交给“拾金不昧的人”,这条规定就具有实际意义了。 支持者说 奖励是《物权法》的“实施细则” 广州警方称,作为拾得者来说,捡到财物后首先要妥善保管,还要打电话寻失主、将失物交到相关单位或公安机关,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有报酬的请求权。 有些支持论者将“有偿拾金不昧”的法律依据直接追溯到《物权法》第112条。认为“拾金不昧奖10%”是《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 专家剖析 《物权法》规定的是保管费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称,支持者的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广州的规定谈不上什么《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规定的是失主应当给予拾金不昧者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而广州的规定中指的是“奖励”,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拾金不昧者拿到这10%的奖励后,依然还是有权依照物权法要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