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的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站)址、线路通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补偿资金,并接受征收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用户签订协议,向用户收取。工程工作经费按补偿金额的3%,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性汇至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30元/株 13元/株 ≤ 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100元/株 10元/株 ≤ 80株/亩 葡 萄 30元/株 5元/株 ≤ 330株/亩 桑 园 6元/株 2元/株 ≤ 1000株/亩 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零 星 树 木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元/株 5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7 砍 伐 补 偿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150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元/株 80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元/株 50 35公分以上 元/株 2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