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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

时间:2012-03-08 14:50来源:湘西徐锋 作者:324hu 点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的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站)址、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的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站)址、线路通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补偿资金,并接受征收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用户签订协议,向用户收取。工程工作经费按补偿金额的3%,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性汇至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30元/株

  13元/株

  ≤ 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100元/株

  10元/株

  ≤ 80株/亩

  葡 萄

  30元/株

  5元/株

  ≤ 330株/亩

  桑 园

  6元/株

  2元/株

  ≤ 1000株/亩

  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零

  星

  树

  木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元/株

  5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7

  砍

  伐

  补

  偿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150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元/株

  80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元/株

  50

  35公分以上

  元/株

  2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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