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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婚姻法(私生子问题)

时间:2012-03-09 13:11来源:贺兰山掘洞人 作者:三月 点击:
今天听朋友说,最新的婚姻法,私生子没有继承权。是真是吗?很着急。来位大侠帮々我吧! 你朋友是在乱说,非婚生子与婚生子的继承权利从来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要证实清楚非婚生子与其父的血亲关系如果没有十足的社会见证,到时候对方不承认时要举证比较
今天听朋友说,最新的婚姻法,私生子没有继承权。是真是吗?很着急。来位大侠帮々我吧!
你朋友是在乱说,非婚生子与婚生子的继承权利从来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要证实清楚非婚生子与其父的血亲关系如果没有十足的社会见证,到时候对方不承认时要举证比较困难罢了。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私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平等继承权。
假的
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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