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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就产生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并按属地原则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和市辖一级医院,需同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者复制、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依法封存、启封、保管现场实物;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立即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六)配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市)区调解中心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七) 公安机关参与处置时,听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进行强制处置时,现场始终要有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专门人员配合开展宣传、疏导工作;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进行以下处置: (一)迅速派人到现场调解纠纷,做好接待和咨询工作,向患方介绍医疗纠纷的合法处理途径,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二)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 (三)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四)依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调查,你看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对医疗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报告后,应当进行以下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对于合伙经营协议书。制止过激行为; (三)依法及时处置现场违法行为;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应采取相应措施,配合民政部门、医疗机构依法移放尸体。 第七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事实上中国最新婚姻法。当事人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处理的,应当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最新婚姻法全文。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调解主持人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专职调解员中随机抽取1人担任,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换。 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调解应按下列程序和规则进行: (一)由调解主持人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根据自愿从医学、法学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专家进行咨询、分析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 (三)调解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时,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医学、法学专家的意见;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五)经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县(市)区调解中心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除双方同意延期调解外)。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