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若干问题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2/09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最高额抵押若干问题 [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0年1月1日,大地集团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短期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大地集团公司以自有的房产——金元大厦(20层,评估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抵押物,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银行在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最高额抵押若干问题 [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0年1月1日,大地集团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短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大地集团公司以自有的房产——金元大厦(20层,评估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抵押物,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银行在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内签订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法定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4月,大地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从银行获得短期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月利率为5.975%,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2000年6月、8月、10月、12月,大地集团公司分别与银行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银行向大地集团公司分别提供四笔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月利率为5.975%,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以上借款合同均办理了相应的公证手续。合同签订后,银行履行了放贷义务,大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却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2年1月,银行针对大地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欠款,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向该市法院申请对抵押物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将金元大厦一层,二层抵偿给银行,但并未实际执行。2002年12月,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达成转让协议,依法受让了银行对大地集团公司的四笔债权及相应的担保物权。2003年初,银行因担心资产管理公司对抵押房产申请强制执行,遂再次向法院申请对其已受偿的的金元大厦一层,二层强制执行,依法查封该部份抵押物。现资产管理公司欲通过诉讼实现其依法受让的债权。 本案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焦点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问题;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问题。虽然我们国家法律对上述问题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尤为简单,对实务之操作指导意义非常有限。笔者仅以此案为引子,尝试对最高额抵押问题明晰一二,以期引起抛砖引玉之效应。 一、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1、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质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对最高额抵押作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三条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变更、抵押权实现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一共只有六条,实难对该问题的作出具有实际操作指导的规定。此外,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提法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由该条可知,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最高额抵押依法转化为普通抵押。那么,当我们谈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其实质上是实现的普通抵押权,之所以冠之以“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是为了表明其前因罢了,仅此而已。 2、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普通抵押囿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了实现最高额抵押权必须将其转化为普通抵押,那么如何实现最高额抵押向普通抵押的转化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普通抵押权的条件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在整个抵押担保期间,抵押债权额呈现为一个动态的变化量,在决算期界至之前,无法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的实际数额。所以,决算期对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确定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决算期是最高额抵押向普通抵押转化的分界点,因此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欠缺此项时,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能成立。决算期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决算期,则决算期届至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设有决算期制度,是为满足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需要。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决算期与存续期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系由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之间约定的,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而后者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约定的,是抵押与抵押权人交易合同的存续时间。决算期届至,只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的后果,并不当然使抵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完全终止。同时,存续期届至时,被担保的债权不再有发生的可能性,将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与债务清偿期亦不同。债务清偿期是抵押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可以为期日,也可以为期间。所以,当事人于决算期外,可以另订清偿期。但决算期 [1] [2] [3] [4] [5] 下一页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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