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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时间:2012-03-20 19:52来源:自由的风 作者:陈大路 点击:
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

  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6日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之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未设置区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区域,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该行政区域设置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按照专业执法领域设置执法机构。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性的专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管执法部门认为难以查处的案件,可以提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因执法任务需要临时增加城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可以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调度。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证件;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需要着便装。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动机及手段、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等情形确定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适用以下规则:最新婚姻法全文

  (一)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分别予以查处;

  (二)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一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分别给予处罚;

  (三)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且都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来决定适用;

  (四)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各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罚,但是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存在;

  (二)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四)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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