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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有关监督机关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重要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和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精神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大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 (四)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讨论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中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计划; (八)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及有关人员行政处分事宜; (九)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遵义军分区司令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重要行政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审定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数额较大的一次性财政专款以及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超预算安排的专款;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