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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十条和共有关系的问题

时间:2012-04-05 04:27来源:心馨 作者:dling90525 点击:
婚姻法第十条新解释,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婚后双方还款,离婚时产权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个问题。 如果男方买房子首付,女方一起还款,离婚时,女方帮助还款的性质是什么?是和男方安份共有关系,还是债的关系。 如果是债的关系就好明白了,如果是安
婚姻法第十条新解释,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婚后双方还款,离婚时产权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个问题。 如果男方买房子首付,女方一起还款,离婚时,女方帮助还款的性质是什么?是和男方安份共有关系,还是债的关系。 如果是债的关系就好明白了,如果是安份共有关系就难了~我的问题就在这里,根据物权法共有关系的有关规定,安份共有的一方有权转让自己的共有部分,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这个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性质是按份共有的话,那第三方高价与共有人是不是就可以得到女方的房产份额那?这个第十条的新司法解释是不是和物权法有冲突?请法律人士能给个看法。我写论文用!如果回答入情又具有法学理论价值,一定加分!
这个应该是债的关系,即使是共有 也是共同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夫妻双方是家庭关系,在未签订共有比例的前提下,应该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些都没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解释三,是基于现在出现的社会问题的一种特殊规定,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此种情况的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与夫妻间的共有法律关系并不冲突。 根据你提出的案例,我认为最关键的是这个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时间点是属于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此争议,适用物权法。如果婚姻关系不存在了,先考虑财产分割,然后才能考虑第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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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新解释,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婚后双方还款,离婚时产权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个问题。明确把乙方婚前贷款买房认为是个人拥有,房屋的增值部分并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另一方还款行为仅是代偿行为,形成的债权关系,离婚时仅需要支付其代为偿还的金额即可。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房屋增值应认为是自然增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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