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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有19条,涉及到宣告无效婚姻、亲子鉴定、子女抚养、生育问题、房产权属、财产分割等多方面的问题。可是,人们好象更热衷于讨论房产的归属问题。也难怪,房子升值太快,不仅离婚夫妻为房产打得不可开交,媒体上也经常披露父母和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亲戚朋友之间,为了房产问题闹上法庭,甚至闹出人命官司的典型案例。所以,我在这篇文章中也主要解读一下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有关问题: 解读一:关于房产赠与的撤销。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事实上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2/0331/791563.html。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许诺结婚后要赠送洋房、别墅之类。可是,结婚以后就不兑现了。如果双方能够白头偕老,赠不赠与就没有意义了。可是,这种建立在财产关系基础上的婚姻,往往十分脆弱。婚姻很快就会亮起红灯,离婚率居高不下,而且处于低龄化的趋势。这个时候,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人可能认为,既然承诺赠与,就不能够反悔,法律就不应该允许撤销。这样的话,就会出现一些为了骗取财产而结婚的情况,一旦房产到手,就离婚走人。对于赠与人,也是不公平的。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既肯定赠与在产权过户前可以撤销,又强调经过公证和具有道德意义的赠与则不能撤销。这样的规定,就比较严谨了。首先,如果赠与房产经过公证,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赠与者明知公证后不能撤销,了解公证后即使离婚也不可能要回房产的风险,撤销就没有道理了。其次,有些赠与附有道德义务,比如年轻的妻子精心照顾年老病残的丈夫;多年作为家庭主妇抚养年幼的子女,赠与撤销母子就无家可归等等,这样的赠与也不能撤销。其实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这样的规定,我觉得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没有对女方不公的问题。 解读二:关于啃老房产的归属。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这种啃老性质的财产,司法解释(二)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两种解释的不同之处,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司法解释(二)则规定这种情况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我认为,前者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现在有一种开玩笑的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投资银行"。父母投资是可以的,如果投资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很短时间双方就又离异了,父母投资的房产又被女方分走,是没有力量再投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了。 司法解释(三)还进一步规定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照出资份额共有,就更加人性化和更加科学了。因为谈到净身出门问题,其实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很多女方家庭比男方家庭更加富有,而且女方父母的房产最终也会由独生子女去继承,男女双方不一定是谁住谁家的房子,谁会净身出门都不好说?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