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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2012新婚姻法内容。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刑法。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比如第一条,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下,首付是一个人的,婚后离婚的话,房子还是这个人的。可是如果没有签订不动产合同呢?或者婚后的贷款是2个人一起还的呢? 要不律师就没钱赚了
我阴险,哈哈 应该学习美国,如果结婚10年以上离婚,应该平分财产。当年阿汤哥赶在10年大限前几天提出离婚,就是为了不被平分。 离婚的时候只有还剩下的贷款算买房方的债务,那么婚姻期间大家要aa不成? 我家房产比较多。哈哈哈哈 嘘,低调。低调 转贴些天涯上的分析: 比如,男方付首付,按揭是双方,但是离婚时,房子是男方的,女方只能得到按比例获得的部分钱和利息,但是十年前的一元和十年后的不一样吧,而且房子也升值了啊,按照升值后的房价来算比例还是升值前的呢?也没说啊 也就是说 女方获得贬值的钱币 男方获得升值的房子 概况一句就是这样 根据这个征求稿,如果说,婚前购买,男方出了首付,又没写女方名字,即使婚后男女一起付房贷,但是,如果你俩离婚,对不起,你就是个租客,房子和你无关。 第二,如果更悲剧点的,男人家里出了首付,婚后的家里的主要开支由你出,那么,更加对不住,你就是个傻冒出钱不讨好的租户 说什么男女平等,放屁 如果说,男人生孩子,男人自己付首付和房贷,男人也承担家务。OK,立法如果这样规定,那么我就接受 如果不能,那么根本就是歧视妇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