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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在鼓励离婚吗? 文/红颜弹指 今天报纸的头条,便是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导读。看完之后直接无语了。 婚姻法有新规:一方父母给儿女买的房,不管婚前婚后,全属个人财产。 这到底是出于要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呢?还是要给出轨的离婚男再撑起一把"公平、公正"的保护伞呢? 那就只有鬼知道了, 自古以来,不论是什么法律也好,规则也好,都是由男人制定的,自会处处保护男人们的利益。解放后,妇女们扬眉吐气了,在各个领域以不让须眉或胜于胜眉的气魄,做出良好的成绩,展现出了几千年来被歧视、被侮辱甚至连名字都没有的、淹没在历史的女性祖先们所想象不到的风采与才华。 但,这个社会仍旧是男权社会,不是吗? 国外保护的是妇女与儿童的利益。因为妇女作为生儿育女的母体,孩子幼弱-是国家民族的未来,都需要保护。我国呢?口口声声男女平等,结果却是保护了做为强势的男人的权益。 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离婚率不断创下了令人咋舌的新高。家庭,这个社会最小的单位,在所谓的"性解放"的鼓吹之下,笈笈可危。新婚姻法却还在不断地保护男人的权益,间接放纵着千千万万偷情出轨、抛妻弃子、自私堕落的不轨男们。 偏激吗?是的,我无法不偏激,无法不愤怒。 当我看到身边的妻子们,为男人耗尽了宝贵的青春,生儿育女,走了身形,最新婚姻法全文。失去曾有的美貌;却在苦苦挣扎,挣扎在离与不离,孩子的幸福与否的痛苦边缘。 离婚后,死皮赖脸不给孩子扶养费的男人,我所知道的就有好几位。一个,是离弃了妻女后跟某城中村的离异带一子的中年女人结婚了。把自己女儿的扶养费赖下不给,供养人家的儿子。另一个,找了个不再单纯的打工村妹,婚后,女方生了两个孩子,就不再工作天天开赌,孩子也不管。男的,穷到了稀饭就咸菜的份。非但给不出女儿的扶养费,居然还有脸借着看女儿的空,上前岳父家去混一顿肉吃。 出轨后的愧疚呢?不安呢?良心呢?很快会在离婚的你死我活之下,丢到了九霄云外。 在国外,男人离婚是要付出一大笔对前妻的抚养费的。在日本,更是会搞得男人倾家荡产。轻易不敢提。所以,就算国外的男人再放荡,对于离婚,却还是要考虑再三、再四。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着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稳定。 我国呢?离婚的女方与孩子,首先就是受害者。离了,孩子的扶养费的追讨就是件很痛苦的事。不离,又如同凌迟处死般,眼睁睁地看爱情死去,家庭破裂,却束手无策。 离婚的成本如此之低。不轨男们自是更乐得放纵了,左右也不怕。就算有个无过错方的赔偿,就算有个重婚的条款,也在法律规定的所谓的-主张、举证难于上青天的情况下形同虚设。 新婚姻法下,不光是妻子哭,小三更得哭了。有个条款是已婚男出轨把财产送给小三的,只要妻子提出诉讼就可追回。--小三们,竹篮打水得一场空了。 离婚,亏的是谁?这不明摆着吗?女方和孩子!婚姻法保护的是谁?男方(不管出轨与否) 不轨男的离婚成本降低,有利于他对妻子的控制。更有利于对图财小三的控制:不听话?想图我的钱?门都没有。还有利于多生儿女却不必交社会扶养费:只要离婚了,再找个没生过孩子的女人不就可以公开、明目张胆的多子多福了吗? 傻瓜才不离婚。 新婚姻法这几个条款,到底是在鼓励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呢?还是在变相地鼓励离婚、动摇家庭的根基、社会的根基呢? 女人,你还敢结婚吗?还敢生孩子吗?仍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吗?仍相信妇联是为弱势的女人而设,为保护妇女儿童们权益而设的吗? 2011.08.13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最新婚姻法全文。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创业项目加盟。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文章没看完,最新的婚姻法。婚姻法也没看。不过感觉红颜说得有些偏颇了。 婚姻法有新规:一方父母给儿女买的房,不管婚前婚后,全属个人财产。 红颜光顾说男方如何如何,女的如何如何吃亏。所站的一面,就是男的出钱的,女的吃亏了。实际上你已经默认了是男的出钱买房,女的没出钱。 反过来捏,如果女的出钱买房,离婚的话,男的一样分不到房。 谁出钱,谁受益。 文章没看完,婚姻法也没看。不过感觉红颜说得有些偏颇了。 婚姻法有新规:一方父母给儿女买的房,不管婚前婚后,全属个人财产。 红颜光顾说男方如何如何,女的如何如何吃亏。所站的一面,就是男的出钱的,女的吃亏了。实际上你已经默认了是男的出钱买房,女的没出钱。 反过来捏,如果女的出钱买房,离. 她们总是认为结婚让男人让尽了便宜(占了女人的身体之便宜),所以买房是男人的事! 自然她们也没看到新婚姻法的公正性!父母帮买的房子本来就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男方父母买,还是女方父母买都是如此。这对父母是公平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