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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时间:2012-03-06 13:47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提供海口市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如何申请海口市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提出经济适用房申请。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
本文提供海口市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如何申请海口市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提出经济适用房申请。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

  市,本文提供海口市,如何申请海口市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提出经济适用房申请。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我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元(含);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认定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注册登记的非农业户口。规划建成区的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政界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19个街道办事处和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府城、灵山)以及洋农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在本市辖区内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缴交社会保险费年限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

  (四)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已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以《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自有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拆迁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计算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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