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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2)

时间:2012-03-06 13:53来源: 作者: 点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1)404号 各区县房地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印发以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1)404号 各区县房地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印发以来,各试点区在实施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确保廉


  5、问:实物配租套配解决的家庭,原住房收回已另行分配后,因家庭情况变化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而须退出的,如何处理?
    答:按区廉租办与配租家庭签订的协议执行。
  6、问:回沪支青住房困难,要求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怎么处理?
    答:凡已享受“新疆支青特殊政策”一次性补贴买房解困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享受“新疆支青特殊政策”每月补贴借房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条件的,应先退出享受每月补贴,方可按规定受理。
  7、问: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民政部门核定标准的,六个月过渡期如何发放租金补贴?
    答:六个月过渡期中的前三个月按原租金补贴的80% 计发,后三个月按原租金补贴的50%计发。
  8、问:实物配租增配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由于房屋市场上此类房源紧张,可否采用租金配租?
    答:实物配租增配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一律采用租金配租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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