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对征收补偿作具体的细化规定 本报讯 (记者陈昕宇)《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上周五公布,并从即日起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新办法在征收补偿上进行了具体的细化规定。该办法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而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 根据新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征收评估程序方面,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解读四:天井、庭院、花园等附属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 新办法中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评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在“补偿与安置”方面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除了选择货币补偿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此外,办法还提出,而征收已登记房屋的附属设施,属天井、庭院、花园的,也规定可给予适当补偿。 除了被征房屋屋主外,租客也纳入新办法考虑中。办法规定,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 解读五: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若是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若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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