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城市规划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特别是在我国快速城镇化发展新阶段,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使命。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城市规划领域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城市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城市规模,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现象普遍存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特别是在我国快速城镇化发展新阶段,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使命。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城市规划领域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城市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城市规模,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现象普遍存在;超规格建造楼堂馆所和 形象工程屡禁不止;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等不可再生资源破坏严重,许多宝贵的人文和自然资源日渐消失退化。出现上述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目前国务院审批城市规划的程序已经比较完善,问题主要出现在执行和监督环节。国务院批准规划以后,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手段。目前实行的规划监督制度属同体监督(规划执行者与监督者为同一主体),等同于依靠地方政府自觉遵守,约束力较弱。由于上级政府不能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所以很难及时发现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当上级通过群众投诉或者媒体曝光后立案调查时,往往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目前这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那么我们在城市化进程中付出的代价将是非常巨大的。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制度,加大规划实施的督察力度,促进城镇化有序健康地发展。 [1] [2] 下一页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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