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1990-1-1【发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1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公消字 第70
第七章 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开支见附件)。? 第三十条 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和业务性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1983年11月《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 第三十三条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