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依然火暴,房地产价格一路攀升,这其中一部分金融机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在大力支持三农经济的同时,仍有一部分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了房地产市场,一旦房地产市场出了问题,对农
二、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1、商品房预购人对房产抵押权人的对抗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所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来,即使办理了抵押贷款登记,农村信用社的房产抵押贷款也排在商品房预购者、建筑商优先受偿权之后。 2、房产抵押期限问题。实践当中房屋管理部门内部规定贷款期限与抵押权必须一致,人为地为抵押权设定了期限,如贷款到期未还,抵押权过期失效或房产部门主动撤销抵押权,给贷款造成很大的风险,而按照《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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