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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

时间:2012-03-07 16:03来源: 作者: 点击:
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可分为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还可以分出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
  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可分为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还可以分出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

  的种类和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可分为房地产抵押、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还可以分出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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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权有哪些效力?

  一、优先受偿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

  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债务人未履债务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列入担保范围的均属优先受偿的范围。

  2、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扩建,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或是考虑到处分抵押物时房地产受让人对房屋的利用这一因素,都应当将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新的房屋无论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人因而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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