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手续是怎样的?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 年5月9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四)房屋抵押登记的费用 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 100 元缴纳;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件 200 元缴纳。由个人承担。 其他按抵押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抵押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 ) 100 以下(含 100 ) 0.1 100 —— 2000 (含) 0.04 2000 —— 5000 (含) 0.03 5000 —— 10000 (含) 0.02 超过 10000 部分 0.01 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 万元。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房地产登记处的依据为准。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后,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提示: 房屋抵押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来源:法律 快车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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