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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提示四类房贷风险

时间:2012-03-07 16:20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期银监会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通知,警示四类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其中包括拖延开发期限、变相捂盘惜售、通过关联企业获取贷款等。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上述要求,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近期银监会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通知,警示四类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其中包括拖延开发期限、变相捂盘惜售、通过关联企业获取贷款等。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上述要求,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切实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近期银监会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通知,警示四类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其中包括拖延开发期限、变相捂盘惜售、通过关联企业获取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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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上述要求,“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切实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有分析认为,在对“变相捂盘惜售”等行为的认定中,存在着“难以操作”的风险。据悉,为落实这一要求,住建部和国土部有可能会向银监会提供“黑名单”。

  警示四类规避行为

  事实上,上述通知早在今年9月14日就已发出,当时“新五条”尚未出台,市场成交量大幅回暖。

  通知称,“近期,中央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已初显成效,但一些房地产企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监管,套取银行贷款,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这一说法与市场上的主流观点不谋而合。某品牌开发企业负责人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尽管有调控,企业仍采取各种手段予以规避,并获得银行贷款。在很多中小城市,房地产开发贷款仍在大量发放。

  通知列举了套取贷款的四种形式:

  通过分期开发,规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2年未开发,应无偿收回”的规定。由于缺乏对土地开发项目时限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开工后,采用分期开发的方式,一再延迟后续开发时间。

  通过分期或推迟领取预售证,规避“领取预售证后10日应开始销售”的规定。

  通过关联企业统一贷款后再周转用于房产项目,规避“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缴交金贷款”的规定。

  通过抬高申报价格,规避“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规定。有的以抬高后的申报价格为依据,变相“捂盘惜售”,有的给实际销售时随意调整价格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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