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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公证的法律常识(2)

时间:2012-03-07 14:33来源: 作者: 点击:
房产赠与公证你了解多少?在进行房产赠与时一定要进行公证,这样赠与的房产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房产赠与公证是怎么一回事,如何办理呢?本文为你解答。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
房产赠与公证你了解多少?在进行房产赠与时一定要进行公证,这样赠与的房产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房产赠与公证是怎么一回事,如何办理呢?本文为你解答。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为准;特殊情况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应有书面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赠与方算成立。据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书面赠与合同是房产赠与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此相适应,公证处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应采取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的方式。

  第四,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房产赠与公证采取证明房产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的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而不管受赠人有无接受赠与的表示,那么,在房产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的情况下,原来的赠与公证也就没有必要,赠与公证书也就失去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那种认为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而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只需证明赠与人单方制成的赠与书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是不妥的,应该采取证明房产赠与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的真实、合法的公证方式,原来的公证书格式相应地应予以修改,如果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受赠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表示自己的意思,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对房产赠与行为应予以限制的几种情况

  在公证实践中,要求进行财产赠与公证的,几乎都是房产赠与,面对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是否都予以公证?律师认为,虽然,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房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为保护老人、儿童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所为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一)对那些拥有房产,想在生前就把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而自己又无别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老人所为的房产赠与行为,应考虑到老人将房产赠与后,如果子女对其不好,不尽赡养义务,将其扫地出门,老人就无处可住,其权益将受到侵害,而且这种情况,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纠纷,此种房产赠与行为,一般不予公证。

  (二)对为了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而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或被继承人生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他人,而家庭成员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简称“双缺乏”)的继承人,且被继承人赠与房产时没有给“双缺乏”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此种赠与,也应予以限制,因此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不给“双缺乏”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财产,那么,“双缺乏”的继承人的正常生活将得不到保证,而被推给社会,这将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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