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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不可预见 解约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2012-03-07 14:45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家政策调整后,卖出新房要多交5%的契税。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卖主王先生返还买主李先生定金3万元及利息。 王先生2004年在秦淮区某楼
  国家政策调整后,卖出新房要多交5%的契税。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卖主王先生返还买主李先生定金3万元及利息。   王先生2004年在秦淮区某楼

  国家政策调整后,卖出新房要多交5%的契税。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卖主王先生返还买主李先生定金3万元及利息。

  王先生2004年在秦淮区某楼盘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2005年4月底,房子交付,但和没办下来。此后,王先生以87.5万元将该房产卖给李先生。签约当天,李先生付了3万元定金。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王先生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李先生。

  契约签订后不久,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该政策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5%的。王先生不可能在6月1日前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这就意味着他如果把房子卖给李先生,就得交纳4.3万余元营业税。于是,王先生决定解除卖房协议。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房产新政的出台属于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大调整,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故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上述协议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王先生单方面解约行为不构成违约,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但其应承担返还李先生定金及其相应利息的义务。

  人民法院报·赵兴武 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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