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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非违约金 不予双倍返还

时间:2012-03-07 14:45来源: 作者: 点击:
购房定金非违约金 法院判决不予双倍返还 案例介绍: 董某为购房交付10万元定金,后因无法实现购房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怀远县法院认为此定金为订约定金,而非违约定金,判决返还10万元定金及利息。 被告某房地产
购房定金非违约金 法院判决不予双倍返还 案例介绍: 董某为购房交付10万元定金,后因无法实现购房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怀远县法院认为此定金为订约定金,而非违约定金,判决返还10万元定金及利息。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某商铺口头约定以18万元价格卖给原

  购房非违约金 不予双倍返还

  案例介绍:

  董某为购房10万元定金,后因无法实现购房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怀远县法院认为此定金为订约定金,而非违约定金,判决返还10万元定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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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某商铺口头约定以18万元价格卖给原告董某,董某于2008年11月付给开发公司10万元。被告为原告开具一份收据,该收据载明:“交款单位:董某;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收款事由:A号商铺定金”。2009年3月,原、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董某购买出卖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属框架结构,层高为2层,建筑面积70平方米等内容。后因原、被告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董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A号房所在的楼房,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所占用土地为。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没有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向社会销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董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取得的购房款10万元应予以返还。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开发证照不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返还购房款10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所交纳的10万元的双倍即20万元,因本案原告交付的10万元只是订约定金而非违约定金,故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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