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姐妹于2008年10月26日来到东莞市沁林山庄看房,售楼小姐宣称该房地利如何优势,而且购房者的子女在山庄内的北大学校读书,书学费可享受七折优惠等等。孙姐妹觉得很满意,当即签订了《中惠沁林山庄(住宅)认购书》,并各自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各自购买了
原告于2008年10月25日(周六)晚上来到被告开发的中惠沁林山庄看房,被告的销售人员黄凤玲宣称该房紧俏,地利如何优势,而且购房者的子女在山庄内的北大学校读书,书学费可享受七折优惠等等。原告听信被告,表示想买此房,黄凤玲劝说当晚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还说由于时间太晚,其他事宜以后再说,并没有向原告展示或解释过任何《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银行条件及所需资料。原告先交付了定金贰万元,回头在被告准备好的《中惠沁林山庄(住宅)认购书》末尾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便回家了。 《中惠沁林山庄(住宅)认购书》系被告单方拟订,第二条第五款的内容免除了售房者的义务,而加重了购房者的义务,应属于无效条款。被告不能仅凭此条内容而主张已尽了“展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义务。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已经向原告展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向原告展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与向法庭提交的合同文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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