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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纠纷意见明确 调控不属不可抗力

时间:2012-03-07 15:03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报杭州4月21日电记者陈东升实习生王春通讯员张兴平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发布执行,用以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受房产新
本报杭州4月21日电记者陈东升实习生王春通讯员张兴平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发布执行,用以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受房产调控政策的影

  本报杭州4月21日电记者陈东升实习生王春通讯员张兴平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受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发布执行,用以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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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房产调控政策的影响,浙江陆续出现了交易者以调控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介绍,调控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意见明确调控政策不构成不可抗力,一般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意见将房产调控政策中的一般情形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即双方对此事由的产生均没有过错,而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逐级报高院甚至最高法审核。

  意见还明确,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订立的合同违背调控政策而无法履行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对于买房者为规避调控政策,以他人名义买房的,意见明确,对实际买房者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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