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中,买方交了购房定金,因为某种原因,双方最终未能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种情况下,对房产公司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给买方吗?昨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判令房产公司只全额返还买方所交定金。 2008年4月10日,任英与成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方交了购房,因为某种原因,双方最终未能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种情况下,对房产公司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给买方吗?昨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判令房产公司只全额返还买方所交定金。 推荐阅读: 案例
2008年4月10日,任英与成都某房产公司达成购买住房意向,双方签订《定购书》,还交了2万元定金,约定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月19日,任英的前夫霍刚冒用任英的签名,向房产公司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称任英自愿将《定购书》和收据为霍刚。 随即,霍刚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因霍刚未能按约支付房款,房产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他人。2009年11月30日,任英向房产公司发函要求解决房屋预售纠纷,但一直未果。去年7月,任英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双倍返还房屋定金4万元。 法院认为
房产公司不能提供《定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情况说明》已得到任英的授权证明。同时,任英在交纳定金后,迟迟不与房产公司联系,同样存在过错,但总体是由于霍刚弄虚作假导致。故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判令房产公司返还任英2万元定金。 法律快车房地产法频道为您整理、、等房地产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