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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

时间:2012-03-07 15:03来源: 作者: 点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少波,男,193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中山中路60号2座605房。 委托代理人梁国辉,男,1968年6月14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少波,男,193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中山中路60号2座605房。 委托代理人梁国辉,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中山中路46号之一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张艺贞答辩称:讼争房屋当时位于城乡结合部,现处于城中村地位。该村村民自己开发的房子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尤其是在转让的情况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在合同中第5条写得很清楚,要求办理房产证。上诉人所讲不是事实,请求二审驳回其上诉。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出售的房屋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后也不能取得上述权属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上诉认为讼争房屋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认为合同是自愿签订,不应确定合同无效,其上诉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上诉人梁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秀 武

  代理审判员 谭 洪 生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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