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因高涨的房价而变得越来越频繁,因为买不起房子,只有继承房产。但是,房产继承又不是如平时想的一样。房产继承是需要法律认可的继承才有效力。房产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 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张利三岁母亲病故,父亲张鸣服刑,张利
把对共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 遗产继承权 李和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和病逝,李和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与李和的单位发生了纠纷。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承租人不能将承租房屋当遗产继承。不论承租时间多久,都不能因此改变承租房屋的权属。李和之子要求继承李和承租的房屋于法无据。 不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法不容 新婚不久的萧黎明拥有一栋商品房,不幸的是,萧黎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萧黎明的妻子吴小芳提出为怀中的胎儿保留份额,萧黎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萧黎明父母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背,不为胎儿保留份额,于法无据。 继承诉讼如何适用时效 搞不清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此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有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温馨提示: 房产继承须办理公证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2月24日) (司法部第57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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