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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处理方法(5)

时间:2012-03-07 14:57来源: 作者: 点击:
房产继承纠纷因高涨的房价而变得越来越频繁,因为买不起房子,只有继承房产。但是,房产继承又不是如平时想的一样。房产继承是需要法律认可的继承才有效力。房产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 具有相同
房产继承纠纷因高涨的房价而变得越来越频繁,因为买不起房子,只有继承房产。但是,房产继承又不是如平时想的一样。房产继承是需要法律认可的继承才有效力。房产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 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张利三岁母亲病故,父亲张鸣服刑,张利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SIj、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人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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