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资料不实无法贷款,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驳回了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责任在购房者。
提交资料不实无法贷款,解除购房合同,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驳回了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责任在购房者。 推荐阅读:
2008年,周某夫妇花23万余元买了套商品房。如今房价涨了,周某夫妇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购房合同签订后,他们的贷款手续未获银行批准,开发商依此解除购房合同。周某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提交资料不实贷款黄了 据悉,2008年3月22日,家住万州的周某夫妇在当地北滨路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的房价是2300多元/平方米。购房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手续应由周某夫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交给开发商,并配合开发商办理。若非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该房屋按揭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能完结的,周某夫妇必须在开发商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选择变更付款方式(一次性或分期)或解除合同。 随后,周某夫妇向开发商了7.3万余元的首付款。然而,开发商拿着周某夫妇提交的按揭贷款手续,去银行办理贷款时却遭“卡壳”——贷款银行不予审批。原来,周某夫妇在本次购房之前,曾用自己的购买过房屋。 “银行不审批,是因为周某夫妇提交的按揭贷款资料不真实。”据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吴继东称。 合同被解除告上法庭 随后,开发商于2008年4月29日、2008年6月4日先后两次致函周某,要求其完善按揭贷款的手续。 但是,周某夫妇的按揭贷款手续,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均没完善。当时,根据合同约定,周某夫妇还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在接到开发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选择变更付款方式,即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然而,周某夫妇没有这样做。 因此,开发商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认为购房者违约,即选择和周某夫妇解除购房合同。而这时,正是万州房价高涨时期,面对开发商的决定,周某夫妇当然不愿意放弃。于是周某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以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已生效为由,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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