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房产纠纷时,开发商多数时候会用不可抗力当做托词,对于购房者来说,理解不可抗力的真正含义是非常重要的。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是一项免责条款。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违约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崔莹律师认为,在现行房产交易中
解析: 崔莹律师表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房产新政”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在法律层面,不可抗力主要针对是自然界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而国家政策调整不属于这个范畴,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对此类风险,作为合同的双方可以有所预见。 双方当事人已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吴先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期支付余下按揭,且吴先生也明知在一定期限内尚不能取得房产权证,房贷调控政策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吴先生主张的事实,与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条件不符,吴先生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于法无据。 “不可抗力”多成纠纷托词 崔莹律师说,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以及政府的征收和征用行为等几种情形。 对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定义,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现在不少业内专家和学者将"不可预见"和"情势变更"区别开了,一般认定,如果是因自然界或战争等无法预知、无法避免的事件归结于"不可预见",而将人为或社会引起的事件归结于"情势变更"。”崔莹律师表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必要联系,在实际的司法诉讼中,法院一般很少认定“不可抗力”。 在具体的房产交易中,违约方为何如此“热衷”不可抗力?崔莹律师解释称,作为违约的一方都会主张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因为一旦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可追究责任,违约方就可以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但法院一般都很慎用,以调解为主。 实际上,如何认定“不可抗力”一直富有争议。据此,不少开发商却对“不可抗力”的范畴进行了任意的延伸与解释,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注解除了自然灾害外,还将“项目规划变更导致工期顺延”以及“对市场变化判断失误等企业风险”,这些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也一并归入“不可抗力”。 对此,崔莹律师认为,这些被开发商擅自归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明显违背相关法律原则,涉嫌霸王条款,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多为违约方逃避房产纠纷的托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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