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借名购房的相关案例,并且详细分析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借名购房,是指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借用符合购买条件的人的名义购买保障住房、商品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协议约定房产仅是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所有费用由实际买房人支付,房
本文介绍借名购房的相关,并且详细分析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借名购房,是指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借用符合购买条件的人的名义购买保障住房、商品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协议约定房产仅是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所有费用由实际买房人支付,房产的全部权利属于实际买房人,待条件满足时再将房产到实际买房人或其指定人的名下。 推荐阅读:
在房价空前高涨之前,借名购房的情形主要是借名购买具有价格优势的保障住房等。房价空前高涨之后,由于全国范围的限购政策,商品房的购买亦有资格限制,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不具备当地购房资格,不得不谋求其他方式,而最普遍使用的方式就是借名购房,所以 ,现在借名购买商品房的情形越来越多。借名购房存在的风险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关案例: 2005年1月,韩宇飞(化名)参加工作已经三年,原户籍在黑龙江省,当时正在办理入京的过程中。为了解决结婚用房并赶上购买当批次经济适用房,韩宇飞与同事李爱军(化名)协商,借用李爱军的名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贷款及全部税费均由韩宇飞承担,房屋的产权归韩宇飞所有,韩宇飞给予李爱军好处费2万元,待条件允许后,李爱军无条件将至韩宇飞名下。 2005年3月,韩宇飞的户口正式调入北京,可以享受北京户籍的一切福利待遇,当然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由于已经以李爱军的名义购得一套房产,故,韩宇飞认为没有必要再买一套。恰巧,李爱军的亲属亦无资格但想购买经济适用房,韩宇飞应李爱军之请借名给其亲属购得经济适用房,2007年初,该套房屋产权证办完之后顺利过户至李爱军亲属名下。 2005年5月1日,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购房成功的韩宇飞按照约定入住并以李爱军的名义办理了全部手续。2007年3月,韩宇飞被公司派往国外的办事处常驻。由于爱人住在娘年,韩宇飞遂将房子出租。2009年3月,韩宇飞回国工作。2009年12月,韩宇飞决定将房屋产权过至自己名下,但却遭到了李爱军的拒绝。由于房价大幅上涨,李爱军见利忘义,狮子大张口,开价100万元,否则,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韩宇飞通过各种关系与李爱军多次协商,最后,李爱军提出至少40万元才给予过户。韩宇飞无法接受李爱军的条件,对此,一筹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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