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中煤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以28万美元的价格购得兵马司胡同的一处四合院,他们没有想到,数年后,当年的卖家竟以一份补办的房产证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屋。白纸黑字的《购销合同书》,在数次判决中也被认定无效。完成了十几年的交易为何在法庭上
17年前,中煤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以28万美元的价格购得兵马司胡同的一处四合院,他们没有想到,数年后,当年的卖家竟以一份补办的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屋。白纸黑字的《购销合同书》,在数次判决中也被认定无效。完成了十几年的交易为何在法庭上成为轻易被推翻的事实? 记者近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跟踪调查,并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多数专家的意见是:房产证虽然重要,合同更重要,法律必须维护公平和诚信交易的基本原则。 缘起:房屋卖家要讨房 北京西城区兵马司胡同17号院落的四合院原系王福时、项蕴华夫妇所有。1991年9月13日,王、项两人与中煤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将该房屋以28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中煤公司。其后,中煤公司向王、项交付购房款28万美元,王、项两人也将该房屋移交给中煤公司占有使用,并同时移交了该房屋的房产证。由于王、项两人均移居海外,该房屋的登记手续一直没有办理。 随着房价的飞速增长,这一占地600平方米的房屋的价值剧增。据中煤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称,王、项两人隐瞒房产证早已交给中煤公司的事实,于1998年8月9日,在《北京日报》刊登声明,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在房屋管理部门补办了新的房产证。2007年3月,王、项两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煤公司腾退房屋。于是,这桩木已成舟的交易,在17年后重新被搬上法庭,成为双方争持的焦点。 王、项夫妇坚持认为,他们与中煤公司只有租赁协议,没有买卖关系,但却拿不出租赁协议和其他证据来证明。面对中煤公司举证的房产证、《购销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夫妇俩只是对把房产证交给中煤公司作了辩解,说是为了方便中煤公司使用房屋。2007年5月,西城人民法院以王、项两人持有房产证且房屋未过户为理由,判令中煤公司腾退房屋。中煤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被法院以“无法提供购销合同原件”为由维持原判。 在法庭判定中煤公司腾退房屋的情况下,中煤公司随即找到了合同的原件,并就房屋确权问题向西城法院起诉王、项,主张实际履行合同,要求王、项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主审本案的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中煤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是,中煤公司属于企事业单位,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该买卖并未经过批准。至此,本案告一段落。但这样的结果却让中煤公司难以接受,是什么让中煤公司将要失去了已经买来17年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争议:过期条例能否作为审判依据 “他们怎么可以这么判?《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都已经被废除了。就算我们的案子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可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政批准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是可以补办的。现在这条法规已经压根儿没有了,就说明当时的行政审批是不需要补办的了。对法院的判决我们真的很不理解。”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中煤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女士仍然愤愤不平。她承认,由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没有办理过户的中煤确实被钻了法律空子。但让他们不解的是,一条已经废除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怎么能成为判决的依据,并让言之凿凿的买卖合同化为一张废纸。 记者随即了解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于1983年,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第329项即取消了对机关、团体购买私房的审批手续。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出台,其中第23条明令废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替。看来,中煤公司的描述确属事实,问题在于,这条已经被废除的规定是否应该成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带着这一疑问,记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区采访函,希望能够采访主审本案的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请他谈一下此案判决的依据,以及普通群众在房产交易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遗憾的是,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官不愿意接受采访,原因“是现在出台法律与以前的法规不一样,两者不能一概而论。” 至本文发稿前为止,记者经过多方努力,希望能联系到事件主角王、项两人,但是都没有如愿。后来,记者辗转找到了王、项二人的代理律师张女士,张女士先是表示接受采访需要当事人同意,后来又告诉记者:“我们所里现在也找不到当事人了。因为他们经常在外地居住,我们平常要找到他们也很不容易。因此,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那么,颁布于1999年的合同法能否对这起发生于1991的买卖起作用?在相关法律专家的指引下,记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于1999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就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表示:“从现行法的规定看,行政法规是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但我国早期很多行政法规大多数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规定的,更强调管理的性质。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它要求双方买卖要由政府批准,但它并没有禁止买卖。中煤这笔交易,钱都付了这么久了,房屋投入使用十几年,交易早已经完成。现在法规已经被废除,不应该机械地套用。” 但也有个别专家不同意这种观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从理论上来说,由于缺少了当时必须的行政审批程序,在1999年以前,中煤的这笔房屋交易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只有等《合同法》出台以后,这张合同才进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在1999年前,如果出现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反悔,合同就受不到法律的保护。王、项夫妇于1998年在《北京日报》上挂失了房产证,也可以算是一种反悔行为。因此,中煤公司可以追究王、项夫妇反悔的责任,但是不能引用这个合同。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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