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易案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胜宝,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宣武区白纸坊新安中里8号楼1门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惠玲,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德奎,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
另查,机电公司1991年4月向亚信房地产交易中介事务所联系购买公房使用权的具体经办人是当时的分房负责人靳永钧,亚信房地产交易中介事务所的具体经办人是吕晶,与贾胜宝具体联系人是其他人员赵青,由赵青与中介所经办人吕晶联系。现有靳永钧、吕晶证词,赵青去向不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拆迁安置协议书、换房协议及单位证明、亚信房地产交易中介事务所的收款凭证、北京市西城区打击倒买公房使用权办公室关于确认春风小区4号楼Zf马402号一居室房屋由机电公司合法承租的通知、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贾胜宝原虽系现讼争房的,但因自己的非法出让行为已经丧失对其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后该讼争房已经过有关部门处理,重新明确了机电公司为该讼争房的合法使用人,机电公司在获得合法使用权后,又与他人合法调换,现该房由他人合法使用,这是不可更改的现实。至于贾胜宝与高德奎签订的换房协议问题,该协议当时只是为欺骗房管部门而签订,内容不真实,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换房协议无效,因双方对签订假协议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鉴于高德奎签订协议行为是授机电公司示意,机电公司应承担其后果,高德奎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机电公司因用换房手段非法购买公房使用权,已受到罚款处理,贾胜宝也应承担签订假协议而丧失春风小区4号楼2门402号权的法律后果。对上诉人贾胜宝、王惠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贾胜宝、王惠玲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快车房地产法频道为您整理、、等房地产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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