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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时间:2012-03-07 15:05来源: 作者: 点击: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 住址:北 电话: 被告:张 ,北京市居民。 住址: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 判令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 住址:北 电话: 被告:张 ,北京市居民。 住址: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西厢房一间除外

  买卖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

  住址:北

  电话:

  被告:张 ,北京市居民。

  住址: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西厢房一间除外)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5年5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的房屋(不包括西厢房一间)卖给原告,价款55000元。该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委会的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了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告把户口也转入了该院,并长期在该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遭到被告的拒绝。2010年9月20日,腾退该院,被告突然以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是她的名字,农村房屋买卖违法等理由要求原告无条件腾退该院。

  原告认为,农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内部进行买卖,当初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的无理要求,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10月 日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彦华的委托,指派我为张彦华诉张彦春房屋买卖一案的全权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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