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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离婚房产纠纷处理(2)

时间:2012-03-07 14:50来源: 作者: 点击:
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尤其在现今房产业蓬勃发展、房价飙升、购房方式多样化的的背景下,使得离婚诉讼中房产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无疑指导了离婚
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尤其在现今房产业蓬勃发展、房价飙升、购房方式多样化的的背景下,使得离婚诉讼中房产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无疑指导了离婚诉讼房产纠纷的处理。该解释出台前,实践中各法院对该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此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认为房屋买卖牵涉到物权和债权两个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因取得房产在婚后,而改变房屋属个人财产的性质,此时婚后共同还的贷款,应返还一半给另一方。第二、主张认为室共同财产的依据是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两种做法无疑都偏袒了一方。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这种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它既没有认定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未规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而是规定双方协议优先,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在这里,规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说明法院对此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房产的归属。

  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条仅仅规定了补偿坚持的原则标准:根据财产状况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没有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5、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诉讼时还未取得房产证,此种情况因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拒绝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7、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总结

  自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来,人们一直在讨论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谁的利益。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说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谁的利益,撇开婚姻中该由谁买房关涉感情的争议话题,该解释对于房产的的规定跟多的还是坚持了物权登记原则,旨在更好的用理性化的条文达到一种利益上的相对平衡,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总之,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法官要正确把握分寸,找准利益平衡的契合点,本着照顾弱者的一方,考虑离婚过错、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问题,较为合理的对房产就行分割。尤其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没有分到房子的一方或者经济来源比较薄弱的一方,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更应该促进夫妻家庭的相互辅助、增加婚姻家庭的凝聚力,使其真正发挥一个家庭共同体的经济及道德力量,基于公平原则,不能纯粹的强调更注重团体的婚姻中的个人权利。婚姻不是交易,不能把感情与物质进行等价交换,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应该遵守婚姻的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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