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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房产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时间:2012-03-05 17:15来源: 作者: 点击:
前年8月,小张购买了市郊一套商品房,因忙于婚事,一直未领证。去年10月,小张向房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却被登记机关告知无法办理。小张大惑不解:我买的房子,有合同,有发票,为何办不了房产证? 生活中还会碰到这
前年8月,小张购买了市郊一套商品房,因忙于婚事,一直未领证。去年10月,小张向房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却被登记机关告知无法办理。小张大惑不解:我买的房子,有合同,有发票,为何办不了房产证? 生活中还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买卖双方当事人为少交税费,仅对房地产买卖

前年8月,小张购买了市郊一套商品房,因忙于婚事,一直未领证。去年10月,小张向房管部门申请,却被登记机关告知无法办理。小张大惑不解:我买的房子,有合同,有发票,为何办不了? 生活中还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买卖双方当事人为少交税费,仅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而不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是买卖双方办理委托公证,以卖方委托买方全权处理的形式来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合法方式是指变换、以房抵债、作价入股、因企业收购、兼并或合并引起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签订后,持房地产证书、转让合同等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建设部《城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发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而不论以公证买卖合同还是公证委托书的形式取得的房地产,由于未办理转移登记,均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排除会有以下情况:卖方有经济纠纷,房产在出售后(未登记)被查封甚至裁定转移;卖方心存不良,出售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卖方眼看房市大涨而悔约……这些情形一旦发生,带给买房人的将是风险、麻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笔者提醒房地产受让方,于理于法,均应在取得房地产后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领取房产证。   (肖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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