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父母出资购买的这套房产,如仅以小强一人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则为小强的个人财产,小玲对此房屋没有财产权利。小强的父母如希望将此房屋赠与给小强和小玲两个人,作为二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则应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在买受人处加上小玲的名字,办理产权登记时
问题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产生各种问题,本文赵女士的女儿小玲与男友小强已经登记结婚,小强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婚房,刚刚以小强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原本两家说好了这套房今后就作为小两口的共同财产,如今新司法解释一出,房子变成了小强的个人财产。赵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制作书面的证明材料,免除后顾之忧。 推荐阅读: 的处理
提示 强父母出资购买的这套房产,如仅以小强一人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则为小强的个人财产,小玲对此房屋没有财产权利。小强的父母如希望将此房屋赠与给小强和小玲两个人,作为二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则应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在买受人处加上小玲的名字,办理产权登记时也应将小强和小玲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工作人员提醒说,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时,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相关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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