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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纠纷产权惹祸端(2)

时间:2012-03-05 17:06来源: 作者: 点击:
房改房纠纷产权惹祸端 房改房便宜是便宜,但往往由于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引发无限纠纷。特别是房改房分割,继承,更是房改房的主要纠纷来源。房改房作为产权比商品房特殊的情况,往往比商品房更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主要
房改房纠纷产权惹祸端 房改房便宜是便宜,但往往由于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引发无限纠纷。特别是房改房分割,继承,更是房改房的主要纠纷来源。房改房作为产权比商品房特殊的情况,往往比商品房更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主要从房改房纠纷的几大方面的案例进行分析。房改房纠纷处

  同住人口改款算共有

  “爸爸留给我的房产,咋成我和叔叔共有了。”大学生小张始终解不开这个结。

  小张6岁时遭遇父母离婚,他和爸爸相依为命。1993年在他10岁时,父亲又离开了人世。还好父亲给他留下一处12平方米的,使他还有安居之处。

  爸爸离开后,奶奶搬过来和小张同住,将户口也迁了过来。1994年,该房被动迁后回迁。由于小张当时还小,办手续都是奶奶一手操办的。该房于2002年参加房改,小张奶奶交纳房改款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由于奶奶是他的监护人,对于奶奶怎么做,小张并没有异议,而且对于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来说,他也根本不明白房屋产权的变化。

  事情发生转变是在2004年,奶奶去世,此时小张已经21岁了,他已经开始有了自己的想法。

  小张叔叔以继承母亲房产的名义要求拥有该房。小张不乐意了,“这是爸爸留给我的房产,奶奶在这住我没意见,但是和你们有何相干?”

  叔叔告诉他,“房屋产权已经变成了奶奶的,他就有权法定继承。”

  小张越来越想不通,“奶奶只是我的监护人,并不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她将户口迁至动迁房属于虚挂户,房屋产权实际属于我单独所有。”

  2006年底,小张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他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奶奶在动迁之前将户口迁入并与小张同住,后作为被动迁人口参与回迁,其有权参加房改。在交纳房改款后小张奶奶拥有房屋产权,其子女有权合法继承。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张要求确认他是争议房屋实际产权人的诉讼请求。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在取得公房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有人,也可构成共有。本案该房为奶奶和小张共有,虽然房证写的奶奶名,但小张也拥有一半产权。

  房改房纠纷之产权纠纷

  袁某某系某市大观园商场职工,在1996年大观园商场集资建房购得房屋一处,1999年6 月,袁某某与贾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家庭共有财产全部归袁某某所有。2002年3月13 日,袁某某与本案原告沙某某登记结婚。2004 年4月20日,在办理房改手续时,袁某某在《山东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许可证》上将配偶名字填写为贾某某,并依据该《购房许可证》,于 2004年6月24日在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处取得了某房权字第137423号房屋产权证。2006年6月13日袁某某将第137423 号房屋产权证所确权的房屋赠给其与前妻贾某某所生之女袁某(本案第三人),并于同年9月在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处办理了某房权字第217541 号房产证。后某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认为,袁某某在2004年4月20日办理房改手续时,将已与其离婚的贾某某登记为配偶,提供了假证明,骗取了购房许可证,故为了维护当事人沙某某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某房委办【 2007】 6 号《关于撤销某房改字第68950号购房许可证的决定》。原告依据该文件,请求被告撤销某房权字第217541 号房产证,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某房权字第137423 号房产证无效,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某房权字第217541号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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