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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时间:2012-03-05 17:39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房地测绘证明 3.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4.所出售房屋《户口簿》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明 6.同住成年人同意房屋
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房地测绘证明 3.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4.所出售房屋《户口簿》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明 6.同住成年人同意房屋上市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

  

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证》或《房地产权证》

2.房地测绘证明

3.已购上市交易合同

4.所出售房屋《户口簿》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明

6.同住成年人同意房屋上市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权属登记窗口收件之日起即日内办理完毕。
  

三、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登记费

契税

印花税

手续费

手续费

土地收益金

印花税

80元/套

1.5%

5元

3元/平方米

3元/平方米

1 %

5元

  

四、?1、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测绘收件窗口申办《房地产测绘证明》

 

???????? 2、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权属登记收件窗口。经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回执》  

  3、在交易中心办理期间,申请人可通过电话(2661891)查询办理情况。若已办结,可收到收费发证窗口缴纳税费并领证。

备注:

1、门牌有变更的出具派出所路名变更证明

2、配偶与房屋所有权人不再同一户籍的,出具配偶同意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3、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1%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计征基数按上市成交价。

4、契税的计征基数为交易的成交价。对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则需提交报告。以评估价作为记征基数。如申请人使用金购置该房,其计征基数则为交易成交价或评估价减去拆迁补偿金

5、转让房屋为住宅的,自2002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申办权属登记,按6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6、转让住宅的,按80元/套计征登记费,由买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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