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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时间:2012-03-05 17:39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案涉及公有房屋能否买卖以及买卖的条件问题。随着城市公有房屋改革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城镇公有房屋经营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 些售房单位将公房出售给单位职工时,存在一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公有房屋能否买卖以及买卖的条件问题。随着城市公有房屋改革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城镇公有房屋经营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 些售房单位将公房出售给单位职工时,存在一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涉及公有房屋能否买卖以及买卖的条件问题。随着城市公有房屋改革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城镇公有房屋经营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 些售房单位将出售给单位职工时,存在一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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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钱某原在某大学教书,1997年年底买下了房改房,但单位一直没有为钱某 办理。不久前,钱某提出调到另外一所大学工作,单位称:钱某要调走, 单位就不再将房子卖给他,要他将房子腾空,并准备把购房价款退给钱某。钱某 遂诉至法院,要求单位履行购房合同

  一审法院经过依法开庭审理,认定双方的购房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虽然房屋 尚未,但合同已经成立,应该履行。遂作出判决,判决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为钱某办理房屋。 [法律问题] 合同成立生效条件。

  [法律依据]

  (1)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31、32、33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返 回的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9)民他字第50 号,现已废止)。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 (4)<合同法)第25、44、135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公房买卖的前提条件和法律政策约束

  本案涉及公有房屋能否买卖以及买卖的条件问题。随着城市公有房屋改革的 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城镇公有房屋经营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 些售房单位将公房出售给单位职工时,存在一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房改后迟迟不给购房职工办理房产证或扣押产权证不发给职工,一旦这些职工 调走,不管是否已经交齐房款,单位往往会提出解除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将房屋收回。那么公房是否可以任意买卖或者公房买卖一定是单位说了算呢?首先,公房买卖是有前提的。

  房改涉及的公房包括直辖市、市、建制镇国有房屋和 集体所有房屋。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公有房屋买卖的条件是:

  (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

  (2)公有房屋买卖 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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